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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鵝通:基石教育 | 推薦:2021山東醫療衛生招考公基考點:民法典之居住權
民法典已經頒布并且生效了,其中很多亮點引起了社會的熱議,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下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居住權。
一、居住權是什么?
居住權有很深的歷史淵源,最早起源于羅馬法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權,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??芍?,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的占有、使用的權利。
二、居住權如何設立?
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,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。
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設立居住權的,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。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。
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,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。
從以上可知,設立居住權有兩種方式:其一,書面合同形式,辦理登記;其二,通過遺囑方式設立,進行登記。
三、居住權能否轉讓?
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、繼承。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根據以上法條可知,居住權原則上不得轉讓。那么為什么呢?回歸居住權設立的本質,為了保障“居者有其屋”的理念,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,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,因此居住權原則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而設立,原則上不得隨意轉讓,其與人身關系緊密相連,故居住權不得轉讓。
四、居住權何時消滅呢?
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,居住權消滅。居住權消滅的,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。
由此可見,因為居住權的設立有很大的人身相關性,故當居住權的目的達到時或期限屆滿時,居住權歸于消滅。此時,應當履行法定程序進行居住權注銷。
五:眼界拓展——居住權的適用:(趣味探討與知識了解)
(一):以房養老,即老人把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,老人享有養老金,直到老人去世后房子歸保險公司享有。但現在可以一次性出售,為自己設立居住權。
(二):給子女買房。如老人將自己的房子讓與給孩子,自己只享有居住權。
(三):年輕人結婚時,可以不加自己的名字,可以以結婚為條件為對方設立居住權。
(四):老年人再婚。比如為再婚配偶設立居住權,以免自己死后房屋所有權被子女繼承,孩子把自己的繼父或者繼母趕出去等等這些保障型的需要。
還有投資型的居住權:現實生活中,一方出資一方出地,合作建房,分配的時候按居住權分配?;蛘哂秩缤顿Y于某種保險產品,附贈養老的房子的居住權。
消費型的居住權,對度假酒店,購買在一定期間內享有居住權,相比于度假合同,更有物權性的保護?;蛘邩I主現可以購買居住權,可以花較小的錢,擁有物權性的保障。